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管理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务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矿产勘查、开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
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森林、草原(地)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驻青调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管理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务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矿产勘查、开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
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森林、草原(地)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驻青调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