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节约水资源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