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统筹规划配置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