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水质状况变化、水源地功能改变等情况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对名录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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