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三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三条 纳入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