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四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