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因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国家技术规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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