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六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六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区(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