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