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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