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统筹安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