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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