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状况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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