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