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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