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批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应当避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确实需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