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利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