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