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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