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